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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突发疾病应急预案通用9篇

时间:2024-07-23 范文大全

养老机构突发疾病应急预案通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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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安全措施 篇一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深入实施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总结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经验,全面提升防震减灾综合能力,为我市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创造良好条件。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基本建成多学科、多手段、覆盖全市的综合观测系统;对我市境内1.5级以上地震,震后10分钟内实现精确定位;不断完善我市地震烈度速报台网,15分钟内完成地震烈度速报;地震预测预报水平不断提高,对防震减灾贡献率进一步提升;基本完成抗震能力不足的重要建设工程的加固改造,新建、改扩建工程全部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社会公众基本掌握防震减灾知识和应急避险技能;建立健全较为完善的抗震救援体系,加强各级各类应急抢险队伍建设,破坏性地震发生后,24小时内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较为妥善的安置。

到2020年,地震监测、速报、预测预警能力显著增强;城乡建筑、重大工程和基础设施能够综合抗御本地基本烈度的地震;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和救助保障体系比较完备。

二、切实做好地震监测预报工作

(一)加强监测台网建设。新增一批地震烈度速报子台,使我市地震烈度速报子台密度达到1个/100平方公里。完善地震台网运行维护、质量检测技术保障体系,依法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

(二)加强预测预报工作。建立开放合作的地震预测预报会商机制,努力提高地震预测预报水平。完善地震预测预报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社会组织、公民的地震预测行为。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支持和保障开展震情监视跟踪工作,督促落实相应的工作措施。

(三)健全群测群防体系。继续推进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地震安全员、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的“两员一队伍”建设。各区(市)县要保证群测群防工作经费,制定支持群测群防工作的政策措施,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群测群防工作。

三、加强城乡建筑抗震设防管理

(一)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应当结合地质条件和地震活动断层分布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安排城镇和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布局。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府发〔2008〕58号)要求,各类建设工程必须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必备内容,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建设。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据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严格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防震减灾等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抗震质量监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区(市)县要将重大工程和可能因地震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查纳入并联审批程序,确保此类工程均按经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二)推进农村防震保安工作。各区(市)县要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农民自建房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农村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和村镇公共设施要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要认真贯彻《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将农村防震保安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要统筹安排各类项目资金,落实防震工程措施,提高民居防震能力。要通过按政策规定实行税费减免等方式,引导农民修建抗震农居。要严格执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选址、避让工作。自2011年起,全市农村新建公共设施必须满足抗震设防要求。住房与城乡建设、防震减灾等部门要完善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防技术标准,推进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普及建筑抗震设防知识。

(三)提高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能力。新建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型场所要按高于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加快推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逐步开展其他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普查、抗震性能鉴定及抗震加固改造。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地震安全责任制,统筹落实各项防震抗震措施,提高综合防灾能力。

(四)加强震害防御基础工作。2015年前,有条件的区(市)县要完成震害预测和地震小区划工作。要组织开展水库、桥梁、房屋等建筑抗震性能普查工作,制定、实施抗震加固、改建或拆除的规划,逐步消除未能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对处于地震活动断层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地段的建筑,要抓紧组织搬迁、避让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加强抗震新技术、新材料研究和推广应用。

四、提高基础设施抗震保障能力

(一)提升交通基础设施抗震保障能力。严格落实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等交通设施抗震设防标准,加快危险路段、桥梁整治改造。推进地铁、快铁防震系统建设。完善交通运输网络,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运力征集、调用机制,增强应对大灾的区域综合运输协调能力和抢通保通能力。

(二)提升电力通信抗震保障能力。本着安全性和经济性相结合的原则,适当提高电力、通信系统的抗震设防标准。优化电源布局和电网结构,对重要电力设施和输电线路实行差异化设计,加强重要用户自备保安电源的配备和管理。加强公用通信网容灾备份能力建设,提高基础电信设施防震能力。充分利用应急通信网络资源,结合卫星通信、集群通信、宽带无线通信、短波无线电台等技术,保证信息传输及时可靠。

(三)提高水利水电、输油气管线等重大工程抗震能力。优化抗震设计、施工,确保重大工程安全。加强抗震性能鉴定和核查登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认真落实水库、重点江河堤防的安全保障措施,对病险水库及重点江河堤防要定期进行排查和除险加固工作。加强输油气管线、重点污染治理设施等重大工程的管理和维护,防止地震引发次生灾害。

五、推进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一)完善地震应急指挥体系。按照统一指挥、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要求,加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建设。完善地震应急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健全指挥调度、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工作机制。完善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目标、重点部位要于2011年底前完成地震应急预案修订工作,适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二)加强地震救援力量建设。加强市民兵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建设,建立和完善统一的救援队伍指挥调度机制,提高救援队伍的指挥通信、远程机动和综合保障能力,满足同时开展多点和跨区域实施救援任务的需求。建立健全军地地震应急救援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武警部队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整合应急救援力量,加强以公安消防队伍、市民兵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和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演练,提高医疗卫生、交通运输、通信、矿山、水利、危险化学品等相关行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抗震救灾能力。积极推进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动员机制建设,规范有序地发挥志愿者和民间救援力量的作用。

(三)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人民防空应急疏散地域建设相结合并纳入本地区建设规划。要按照规划,结合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按照国家标准搞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

(四)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体系,优化储备布局和方式,合理确定品种和规模,完善跨地区、跨部门的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加强救灾物资的质量安全监管,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应急物资储备,推进应急救援产品生产能力建设,实现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物资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的有机结合。

(五)加强应急救助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完善政府投入、地震灾害保险、社会捐赠相结合的多渠道应急救助补偿机制,分散地震灾害风险,提升抵御地震灾害风险的能力。完善伤员救治、灾民安置、疫情防控、工程抢险、气象保障、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救助体系,不断提高应急救助能力。

六、加大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力度

(一)大力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加强全民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党政干部培训教学计划和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制订防震减灾宣传教育计划,深入持久、以点带面地宣传普及防震减灾知识。2015年前,各区(市)县每年至少建设1—2所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和1—2个地震安全社区。在每年的防灾减灾宣传周期间,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集中宣传和地震应急演练活动。

(二)做好地震信息工作。要健全地震信息渠道并保证畅通,提高地震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处理能力。完善地震信息制度,强化新闻报道工作组织协调,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建立完善地震灾害舆情收集和处理机制,提高地震信息的新闻报道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建立地震谣言应对处置机制,及时澄清不实报道和地震谣传,维护社会稳定。

七、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防震减灾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防震减灾工作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各区(市)县要把防震减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影响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防震减灾工作职责,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防震减灾工作任务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督查督办力度,建立完善防震减灾工作推进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措施不落实、责任不到位、机制不健全、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防震减灾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制定完善规划。各区(市)县要结合实际,依法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现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要切实做好防震减灾规划与其他各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统筹配置资源,确保防震减灾任务和措施有效落实。

(四)加大投入力度。各区(市)县要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机制,多渠道筹集防震减灾资金。要把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引导社会力量加大对工程设施和城乡建筑抗震设防的投入,推进本地区防震减灾设施建设,提高基层技术水平。

(五)推进法制建设。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防震减灾行政执法、行政监督体制和机制,推进防震减灾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有效开展防震减灾行政执法工作。

(六)加强队伍建设。各区(市)县要切实贯彻落实市编委《关于建立健全我市防震减灾工作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成机编〔2007〕28号)等文件精神,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保持机构稳定,落实工作经费,提高防震减灾行政管理水平。

(七)加强科技和人才保障体系建设。落实《国家地震科学技术发展纲要(2007-2020年)》,深化地震基础科学研究,提升科技对防震减灾的贡献率。建立科学的防震减灾人才培养制度,加强防震减灾科技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建立完善大震大灾参与和接受救援工作机制。密切跟踪地震科技和防震减灾工作发展趋势,学习借鉴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市防震减灾科技水平。

防震减灾安全措施 篇二

做好防震减灾工作,中省高度重视,社会广泛关注,各界十分关心。各级各部门要立足我市毗邻汶川特大地震余震发生区的实际,进一步深刻认识防震减灾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增强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更加扎实认真地落实防震减灾各项措施。

(一)将防震减灾纳入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各县区、各部门要把编制防震减灾规划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并切实纳入到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基本建设、事业发展、科技进步、重点项目等专项计划中,要充分体现防震减灾工作内容。要逐步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机制,加大对防震减灾事业经费的投入力度。要充分发挥科技对防震减灾工作的支撑引领作用,支持地震科技攻关,增加地震设施手段。对防震减灾工作方面的项目,从立项到经费安排方面要给予倾斜。要大力推进地震监测预测新技术、新方法的使用,大力推进实用技术,开发和推广工程抗震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场地抗震和结构抗震技术措施的落实,提升地震灾害防御能力和应急救助工作水平。

(二)深入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全市各级地震、教育、科技等部门要制订防震减灾宣传教育计划,市、县区都要建立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完善宣传网络,加强阵地式宣传。要进一步加大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力度,增强公众防震减灾法制观念和意识。今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即将实施。各县区要以“5·12”国家防灾减灾日、科技之春宣传月、唐山地震纪念日等为契机,大力开展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科普知识和防震避险知识教育。要把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普及纳入文明社区活动和新农村建设中,作为“文化、卫生、科技”三下乡活动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活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通过报告会、专题讲座、发放宣传资料、播放录音录像、张贴标语等形式,对包括农村在内的广大群众普及地震科学知识、应急避险知识,引导、帮助群众消除恐震心理,增强社会民众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全市各级教育部门要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中小学课外读物和科普活动中,每个县区要建立一所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示范学校,并逐步推广。各级学校也要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学生安全素质教育体系,积极开展地震应急演练,使广大学生能够掌握应急防范措施和应急避险知识,增强防震减灾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要加强新闻媒体在防震减灾宣传教育中的作用,利用电视、网络、报刊、广播等媒体平台大力普及防震减灾知识,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御地震灾害的局面。

(三)不断强化防震减灾执法工作。要按照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与监督,加强抗震设防的执法检查;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坚持依法行政,加大防震减灾相关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力度,强化执法队伍,健全执法机构,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切实加强地震监测预测,积极做好群测群防工作

地震监测预测是整个防震减灾工作的基础。要努力探索和揭示地震发生发展的规律,提高地震监测预报的能力。

(一)继续严密监视震情变化。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地震地质环境、地震地质构造及其活动规律和地震预警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震情短临跟踪工作方案,完善震情跟踪工作措施,坚持重大异常速报制度,及时做好资料分析,努力捕捉地震前兆信息,提高震情分析会商水平,确保各类地震监测仪器设备正常运转,地震监测资料质量可靠,地震信息及时传递。要规范地震信息行为,积极探索逐步地震重点监测防御区和重点危险区判定信息的渠道,使群众了解自己所在地区的地震危险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防御措施。

(二)努力加快台网改造建设步伐。要按照“全省地震监测能力达到1.0级、前兆台网合理布设、基本实现地震烈度速报”的目标,将监测台网建设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加强省、市、县区的沟通,统筹安排经费,进一步加密测震、强震、前兆台网密度,新增监测手段;加快实施**GPS监测项目;开展陕南地区跨断层流动监测。今明两年我市要建设完成12个强震观测台,7个测震台,5个A+级GPS测点,4个形变台,8个跨断层一级水准观测点,3个断层流体观测台,到20**年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区要建至少2个断层观测台,其他县至少应建1个断层观测台。要健全地震信息网络,建成市级区域台网中心和地震速报平台,以市地震信息节点为平台,建立全市防震减灾虚拟网络,实现与各县区及周边地震联防区、协防区的地震监测信息共享,确保信息传递快速、准确。要不断引进新的观测技术和方法,逐步形成空间、地表、地下相结合,覆盖全市、与周边地区互相联网的立体观测系统,不断提升我市地震监测能力。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

(三)全面加强群测群防工作。积极推进以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科技宣传网、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为主要内容的“三网一员”建设,因地制宜开展地下水、气体、动植物等地震宏观异常观察,充分发挥群测群防在地震短临预报、灾情信息报告和普及地震知识中的重要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群测群防投入力度,稳定群测群防工作队伍。要以地震宏观监测技能和科普知识宣传能力为重点,加强对群测群防人员的培训,使其成为基层地震工作的重要力量,巩固防震减灾宣传的前沿阵地。

三、着力抓好地震灾害防御,依法加强抗震设防工作

地震灾害防御的根本目的就是最大限度的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地震灾害损失主要是由建(构)筑物的倒塌破坏造成的。当前我市建筑物抗震设防能力普遍不高,汶川地震造成大量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学校医院、村镇房屋毁坏。为确保建筑物的防震安全,做到“大震不倒,中震可修,小震不坏”,必须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行政监督,加强建筑物场地抗震和结构抗震的行政审核把关和技术管理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科学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一般建设工程必须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和国家批准的地震小区划确定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生命线等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据此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程序,为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选址和抗震设计提供必要的设防依据。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建设工程管理制度,确保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

(二)切实做好恢复重建抗震设防技术服务。市县人民政府在制订本地经济发展规划、国土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危险。重视开展地震活断层探测与地震危险评价和地震小区划等地震基础性探测工作。配合省上尽快组织实施汉中地震活断层探测项目和小区划项目,详细排查具体的地震地质环境,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提出抗震设防要求,为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基本建设提供依据。认真加快全市灾区恢复重建项目的实施,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做好防震减灾技术服务,开展恢复重建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检查,使恢复重建项目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从根本上消除灾害隐患。要组织开展县级以上城市的建筑物抗震性能鉴定工作,对达不到设防标准的要统一规划,逐步予以加固改造。对存在地震安全隐患的病险水库及能源、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设施,要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改造,消除隐患。加强对地震可能引起的滑坡、水库、溃坝、堰塞湖等次生灾害的防御。继续推进城市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工作,建立城市地震安全示范社区指标体系,各县区至少建设1个城市地震安全示范区。

(三)积极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作。要高度重视并尽快改变农村民居不设防的状况,提高农村民居的地震安全水平。各县区要新建1—2个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点,发挥示范点的辐射带动作用,把知识普及到乡(镇)、村及农户,做到家喻户晓,使广大农民把建设地震安全民居变为维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的自觉行动。建设、地震部门要组织力量,及时提供抗震性能比较好的民居设计图和模型,建立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技术服务体� 鉴于我市乡镇机构设置情况,村镇成片建设的抗震设防工作由建设、地震工作部门协同分工把关;农村零散农户建房的抗震设防工作由镇政府牵头,土地、建设、地震部门参与,采用“会商制”,共同抓好。发展改革、民政、扶贫等部门在新农村建设、扶贫搬迁、移民搬迁和推进安全民居工程中,将地震安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其中,扶持、引导农民建设地震安全民居。

四、不断提高地震应急能力,夯实防震减灾工作基础

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加强对防震减灾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危机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努力实现从被动救灾到主动减灾的转变。

(一)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体系。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分级编制、分级管理的原则,尽快修订地震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工作程序、层级管理职责和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相互补充、协调一致的地震应急体系。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经常开展演练,检验反应能力,使地震应急预案更加科学、实用,增强可操作性。要完善措施,建立地震快速评估基础数据更新机制,推进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和基础数据库建设。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体系,加强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市上力争20**年建成1个市级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县各建成1个县级地震应急指挥中心。

(二)切实加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平灾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各县区在规划建设或改扩建广场、公园绿地、体育场所、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时,根据人口密度和分布实际,应充分考虑紧急疏散和安置受灾民众的需求。**期间,受汶川地震影响灾情较重的**县要结合灾后恢复重建各建1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市上将在2009年底前建设完成桥北广场应急避难场所的基础上,再建2处避难场所。“**”期间,其它每个县城的应急避难场所至少要能满足30%城镇人口应急避险需求。

(三)建立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要依托消防部门,建立市、县区两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要及时配备、补充救援效果好、携带方便的专业救援设备;要对现有的各行业各部门救灾力量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基本情况,统筹现有救灾救援力量,建立和完善统一指挥、统筹调度的工作机制,并加强对救灾救援知识的培训和应急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能够集中统一组织开展救灾救援工作。同时要加强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各县区必须有1—2支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志愿者队伍在群众自救互救中的作用,形成社会基础广泛、协调统一的地震灾害救助力量。要进一步完善军地联络机制和区域联动机制,为及时应对地震突发灾害事件做好准备。

(四)进一步形成地震应急救援处置的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加强救灾物资储备,保证一旦发生地震灾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能够得到妥善安排。通信部门要加强通信保障能力建设,确保紧急情况下的通信联络畅通。卫生部门要加强应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及卫生监督的队伍和能力建设,特别要掌握群体性创伤的救治工作以及疫病预防控制工作。红十字会要动员和组织群众参加医疗救护知识培训,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建设、交通、电力、水利等部门要努力做到能够根据灾情及时组织救援抢修恢复工作,确保生命线工程正常运行,减少次生灾害的发生。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有效防治次生地质灾害发生。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不同区域的抗震救灾任务及其他自然灾害的救灾需求,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结合城市商品物流,合理建设应急物品储备网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地震灾害保险相结合的多渠道灾后恢复重建与救助补偿机制,努力提高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水平。

养老机构突发疾病应急预案 篇三

为了认真做好我区养老机构应对突发事件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拱墅区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养老机构内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所有应急救援工作。

一、指导思想

围绕“零事故、无伤亡、保平安”的目标,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处置”的方针,尽一切努力杜绝或减少养老机构安全隐患等突发事件的发生,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各项权益。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老年人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的原则;

(二)坚持属地管理,协同负责的原则;

(三)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处置和及时、合法、公正处理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一)通过对养老机构工作人员、服务对象进行安全、自救自护教育,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切实提高服务人员和老人的安全防护意识与能力。

(二)完善风险防范制度及重大安全事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定时定期对养老机构进行安全巡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理,确保养老机构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事故应急预案

(一)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养老机构内发生火灾事故时,应采取如下措施:

1、立即向119消防指挥中心报警,并迅速报告属地街道及区民政局。

2、迅速切断有关电源,隔离或搬运易燃易爆物品。

3、迅速抢救受伤人员和疏散危险区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视情送医救助及通知家属。

4、迅速组织人员积极配合消防人员灭火。

5、在进行灭火的同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6、查明事故原因,制订和完善防范措施,并形成文字汇报材料上报属地街道及区民政局。

(二)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

一旦发现食物中毒现象,立即采取如下措施:

1、发现老人有类似食物中毒症状时,应迅速送医院诊治,必要时及时通知家属。

2、迅速向属地街道及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区民政局报告。

3、做好所食用食物取样工作,以备市场监管部门检验。如是食用养老机构外食物所致,也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取样。

4、迅速排查食用致毒食物的名单,并检查在院人员的身体状况。

5、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诊治、调查、事故处理等工作。

6、查明事故原因,制订和完善防范措施,并形成文字汇报材料上报。

(三)触电事故应急预案

如发生触电事故,应立即采取如下措施:

1、发现有人触电应马上赶到现场并切断电源。

2、在未切断电源之前,切不可用人体接触伤者,应用绝缘的物体挑开线头。

3、立即进行人工急救,并通知医务人员马上进行抢救或送医院急救。

4、及时通知家属。

5、查明事故原因,制订和完善防范措施,并形成文字汇报材料上报。

(四)治安案件应急预案

1、发现老年人之间或者老年人与养老机构以外的人员发生争吵、斗殴等现象要及时制止。如有养老机构以外的人员介入,应先将外来人员劝离养老机构。如事态严重及时报110处理。

2、制止原则:保护老年人的生命和身体安全;劝阻双方住手、住口;将争吵或斗殴的双方或一方劝离现场;有伤员则先送伤员去医院救治。

3、迅速报告属地街道和区民政局,由街道指派相关人员协助调解。必要时及时告知家属。

4、工作人员在制止争吵、斗殴时,切记不能动粗,不允许恶言相劝。

5、养老机构负责保存监控记录,查清事件原因并记录,必要时通知家属协助处理。

6、治安事件处理结论及时保留存档,并报送属地街道和区民政局。

(五)老人突发疾病应急预案

1、第一时间赶到病人所在现场,判断老年人的实时状态,立即采取有效的救护和保护措施,避免老年人受到二次伤害。

2、立即通知医务人员赶赴现场。

3、若情况危急速打急救电话120。

4、尽快通知老年人的家属,同时做好其他老人的思想稳定工作。

5、查明事故原因并形成文字材料,上报属地街道和区民政局。

(六)其他事故应急预案

1、如发生身体受到意外伤害时,应及时送伤害者到医院诊治。

2、保护好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3、及时属地街道报告。

4、通知受伤害者的家属,妥善处理事故。

5、迅速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并做好有关记录和汇报材料上报区民政局。

五、主要处置措施

(一)养老机构内发生突发事件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事故发生30分钟以内及时向属地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并做好稳定工作。

(三)及时成立事件调查小组,确定专人组织调查,保留第一手资料(原始记录、照片、监控图像等),保护现场或保留物样,不擅自为事故定性。写出事故报告,分别报送街道、区民政局及相关部门。

(四)召开老年人以及相关人员会议,通报事件经过,并进行安全再教育。稳定老年人情绪,做好事故后稳定和秩序维护工作。

(五)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各自岗位,要加倍安排夜间的值班人员,进行夜间巡查;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发布误导信息,共同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六)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以及所产生的后果,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和制度及措施漏洞,进行必要的整改和完善,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六、事故处置小组

区民政局成立养老机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负责预防和处置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工作。由区民政局局长任组长,业务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具体工作由社会福利和养老科、办公室负责。各街道和养老机构要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明确工作职责。

七、本应急预案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防震减灾安全措施 篇四

地震是一种自然灾害。为使公司各部门在地震突发时,高效有序地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做好本公司人员的抢救、次生灾害源的控制、基本生活用品供给、灾后安全保障等。

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X县应急管理局关于《x年防震减灾宣传周宣传活动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公司防震减灾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公司各部门,在县政府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或发生有感地震、破坏性地震后的应急阶段。有感地震、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应立即按照本预案采取紧急措施。

二、地震应急分类。

地震分为有感地震、一般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三类。

x、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震中区人走动不稳,家具翻倒,大多数房屋破坏,道路损坏,通讯电力设施遭破坏,地震震级在x.x以上,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

x、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受当地地震的影响,震区人群惊慌,大多农舍损坏,部分破坏,地震震级在x.x-x.x级,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或少量伤亡的地震。

x、有感地震是指受当地地震影响,人们普遍有震感,震中区室内物品震落、农舍掉瓦、墙壁有微裂缝,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或有轻微经济损失的地震。

三、地震应急工作机构。

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包括平时应急准备、临震应急和震后应急三个阶段。为及时、有序地做好地震应急工作,成立XX有限责任公司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当遭受破坏性地震袭击时,该领导小组即自动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长即为总指挥,当情况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时,由副组长出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公司防震减灾领导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公司各部门防震减灾工作,研究部署各项防震减灾和应急准备工作措施,督促检查落实情况,研究决定重大问题。

(一)、防震减灾领导小组人员组成

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x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如领导组成员因工作调动不担任原职务时,则由接替人员替补。

(二)、防震减灾领导组的主要职责:

x、震前应急时期的主要职责

负责制定x防震减灾应急预案,对防震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部署的协调,检查督促各项震前准备工作及应急措施的落实。

x、震后抢险时期的主要职责

(x)及时了解、收集、汇总公司各部门震情、灾情以及应急工作情况。并负责与上级有关应急机构之间的联系。

(x)调查、了解、评估、汇总公司各部门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上报公司领导及上级政府等应急机构。

(x)收集、汇总、上报有关抗震救灾相关信息、新闻等。

(x)负责小组日常事物。

(三)、防震应急机构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x、防震减灾领导组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办公室主任:x(工程与环保部)

组成部门:工程与环保部、餐饮部、温泉部;

主要职责:在公司防震减灾领导组领导下实施本预案。负责与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州地震部门和有关部门保持有效的联系,保障通讯畅通。收集汇总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及时传达领导组的各项指令,确保迅速实施。

x、抢险救援组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组长:x(公司总经理)

组成部门:公司各部门

主要职责:在公司防震减灾领导组领导下实施本预案。按应急预案,有秩序的组织全公司人员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抢救和安置伤员,对本公司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源的控制、排险工作和治安保卫工作。

x.条件保障组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组长:x(工会主席)

组成部门:工程与环保部、财务部、后勤部;

主要职责:在公司防震减灾领导组领导下实施本预案。负责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筑物、重要设施、重要设备的加固维修。震后的物资供应、震害鉴定、修复和重建方案,组织临时性避震棚的搭建工作。

四、临震应急反应。

州、县人民政府或地震预报部门地震临震预报后,即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公司应根据预报地震可能造成影响的程度,启动应急预案。

(一)、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全体成员进入临震应急工作状态。

及时召开会议,安排布置应急准备工作。

(二)、实施应急值班制度,密切关注有关部门的震情变化信息,随时了解、掌握震情变化。

(三)、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要利用景区绿地、广场、停车场和其它空地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四)、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包括人员、物资、运输工具等)。

(五)、加强与上级防震减灾指挥部的信息联络,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平息地震误传或谣传,保持公司稳定,保证抗震减灾工作有序进行。

五、一般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公司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迅速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x、迅速了解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上级防震减灾指挥部门报告。

x、及时了解、收集宏观异常,捕捉更多的地震前兆信息。

x、采取措施做好次生灾害防御工作,加强控制,防止灾害扩散,减轻或清除污染危害,确保公司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x、迅速组织公司各部门人员进行人员、物资的抢救和抢险工作。

六、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公司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应根据地震应急预案,立即将震情、灾情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并成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迅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x、及时收集震感范围、影响程度等震情、灾情,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防震减灾机构。

x、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震情、灾情,并根据灾情提出进行紧急支援的请求和应急工作建议。

x、公司领导迅速召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紧急会议,通报震情、灾情;决定启动公司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的工作,并先期做出以下反应:

A、人员抢救。在组织公司人员进行人员抢救的同时迅速与上级防震减灾指挥部取得联系,并争取武警部队的支援,抢救被压埋人员。

B、物资供应保障。明确可满足本部门职工总人数x/x的人员三天内的食品和生活简易品等的来源渠道与管理方式等。

C、医疗救护保障。组织医护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

D、治安保障。组织有关人员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E、应急资金保障。财务部门筹备、组织应急资金。

七、附则。

养老机构突发疾病应急预案 篇五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全区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民政服务对象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管理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徐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徐州市云龙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徐州市云龙区养老机构应对一般(Ⅳ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养老机构场所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等安全事故,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安全事故,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后勤供水、电、气、热、油等事故,食物中毒,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针对民政服务对象和管理人员的各类恐怖袭击、暴力事件,自然灾害、影响机构安全与稳定的其他突发事故等。

1.4事故分级

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分级是在国务院《突发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划分标准的基础上,相应提高等级标准划定的。

1.4.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机构所在区域内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3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2重大事故(Ⅱ级):机构所在区域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3较大事故(Ⅲ级):机构所在区域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4一般事故(Ⅳ级):机构所在区域内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工作原则

(1)坚持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深化全过程风险管理,做到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完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和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发挥基层一线的作用。有效整合政府和社会现有资源,健全信息和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4)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区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5)坚持依法管理、科学应对。强化社会各类主体法定责任,依法依规应对突发事件,实现应对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利用科技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6)坚持信息公开、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认真回应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提高宣传引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组织体现和职责

2.1指挥机构

成立云龙区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称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区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养老机构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养老机构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部署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和完善预警机制,组织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指导和协调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研究决定应急处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组织指挥应对一般(Ⅳ级)突发事件的调查;向区政府报告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云龙区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云龙区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云龙区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办事机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云龙区民政局,主任由云龙区民政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云龙区民政局相关科室、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落实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制定和修订应急响应方案;建立相关的专家库;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演练;收集相关信息,全日制受理和收集养老机构事件信息并及时上报;组织养老机构制定和修订应急预案,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发生养老机构突发事件时,负责甄别事件级别,初步提出实施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根据分工组织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故的原因、发展趋势及影响程度等进行评估,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2.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媒体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

区经发局: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调拨和日常管理工作,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区财政局:负责从政府预备费中列支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和有关救援物资储备资金,建立相关管理、监督和专用帐户制度。

区住建局:负责协调供气单位,保障养老机构的供气需求。

区城管局:负责恶劣天气、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城市管理相关的安全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抢险工作。

区农水局:负责协调供水单位,保障养老机构的饮水供应。

区商务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老机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应急工作中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养老机构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及时抢救受伤人员,预防和控制疫情、疾病传播。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参与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按要求组织或参与涉及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协助食品、药品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及危害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

区房产服务中心:指导协调供热单位保障养老机构的供热需求;配合主管部门对养老机构的房屋安全情况检查。

云龙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动态监督,及时报告环境安全隐患,强化污染源的防控。

云龙公安分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公安分局:负责养老机构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警戒、交通管制等工作;指导、协助民政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现场稳定等应急处置工作;对涉嫌犯罪的,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催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龙消防救援大队、大龙湖旅游度假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事发养老机构的请求,参与火灾等现场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4现场指挥机构及各工作小组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将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成员由区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和灾害所在地街道负责同志组成。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环境监测、抢险救援、安保维稳、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参与突发事件现场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1)综合协调组:由区民政局牵头,配合指挥部做好分管的各项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完成指挥部布置的各项抢险救灾任务。

(2)安保维稳组:由云龙公安分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警戒保卫工作,根据需要实施一定范围的交通管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等。

(3)医疗救护组:由区卫健委牵头,负责紧急救治受伤和中毒人员,必要时将伤员送往医院作进一步治疗。同时负责调集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统计伤亡人员情况等。

(4)环境监测组:由云龙生态环境局牵头,主要负责监督管理污染物、污染源的监测、防治工作,确定事故危害区域,并通报危害程度和范围,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处理,防止污染源进一步扩大。

(5)抢险救援组:由云龙消防救援大队、大龙湖旅游度假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主要负责事故抢险。

(6)应急保障组:由区经发局牵头,区农水务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理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组成,提供物资、经费、交通、电力、通讯等保障。

(7)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联络新闻媒体,协调指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统一发布有关信息,确保新闻报道的客观真实,并配合发布和宣传疏散路线,稳定民心。

(8)善后处理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主要负责事故所涉及的安置、抚恤、赔偿等前期和善后处理工作,配合医疗救护组做好有关登记和统计工作等。

(9)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主要负责事故养老院的重建和恢复。

(10)专家组:由区民政局牵头,调集市、区专家库成员,作为指挥部的咨询机构。

(11)调查评估组:由区民政局、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原因,作出调查结论,预测事故后果,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3预防、预警与报警机制

3.1预防工作

区民政局各有关职能科室会同有关部门及科室,根据天气情况、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等相关职能部门发布的预测预警及检查自查情况,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情况,向有关科室及养老机构提出风险警示信息和监管建议。其他成员单位发现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给各对口职能科室,以便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2 预警与报警

(1)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区民政局负责养老机构突发事件预警工作。

(2)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区民政局收集到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别用红色等级(Ⅰ级)、橙色等级(Ⅱ级)、黄色等级(Ⅲ级)和蓝色等级(Ⅳ级)表示。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可能会扩大。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3 预警信息发布

红色预警(Ⅰ级)和橙色预警(Ⅱ级)报省人民政府后,由省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发布;黄色预警(Ⅲ级)由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发布;蓝色预警(Ⅳ级)由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4 预警措施

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区民政局、相关街道办事处按照预警级别、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迅速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增加观测频次,加强预报,畅通信息接收渠道,及时收报有关信息;

(2)加强公众沟通,向养老机构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等;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4)调集应急救援和处置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

(5)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6)加强养老机构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7)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3.5 调整、解除警报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接到报告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做好记录,包括时间、地点、起因、现状等,并予以核实,对事故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并提出实施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应急指挥部确认后,采取预警措施,通知各应急工作组开展工作。

相关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半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抄送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2 报告方式与报告内容

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情况紧急,可采用先电话报告、后书面补报的方式。

报告应涵盖下列内容:

(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性质,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2)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事故发展趋势;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相关事宜及其他需上报的事项;

(5)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印章、报告时间。

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 先期处置

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要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有关预案迅速实施先期处置,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同时,要按规定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4.4 应急响应

4.4.1 分级响应机制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响应与处置: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养老机构突发事件时,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装备,参与由省政府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领导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现场工作。

较大事故(Ⅲ级)响应与处置:发生较大养老机构突发事件时,由市政府负责及时、果断处置,并接受省应急指挥部的指导。

一般事故(Ⅳ级)响应与处置:发生一般养老机构突发事件时,由区政府负责应急处置。

4.4.2 应急响应程序

区民政局在接到报告后,应根据突发事故的状况,初步确定事故响应的级别,分别向区政府和上一级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集有关单位赶赴现场,根据现场状况采取有效措施,同时上报事故处置的最新进展情况。

4.4.3 应急响应的主要工作内容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3)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关系、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组织做好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和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4.5 现场指挥与协调

4.5.1 指挥和协调机制

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养老机构突发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后,各有关单位得到信息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或队伍赶赴指定位置,在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本着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的原则,迅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应急处置任务。

4.5.2 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通报事故情况,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2)指派有关人员参与应急指挥和指导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等。

4.5.3 指挥与紧急处置

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可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6 处置措施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指挥部要立即按照预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应急救援。应有效利用医疗资源,会同区卫健委,组织指导医疗机构救治因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2)危害控制、抢险救灾。根据事故的性质及科室职责,会同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导事发地街道、养老机构,开展应急处置,抢救伤员、保护财产,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将危害减小到最低程度;

(3)事故调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调查工作,尽快查找事故发生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4)维护稳定。公安等部门及事发单位分管安全保卫的人员,加强治安管理,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涉事地区社会稳定。

4.7 信息发布

(2)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有关部门不得随意或恶意传播与养老机构突发事件有关的信息。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的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3)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公告等方式进行发布。

4.8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8.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到较大事故(Ⅲ级)、重大事故(Ⅱ级)或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2)级别降低。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

(3)响应终止。当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条件,经分析评

第一,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

第二,事发现场、涉事人员得以有效控制,灾害险情得到有效遏制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8.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由专家组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地街道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伤病人员的安置、补偿,死亡人员的家属安抚及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处置组会同事发地街道,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2 恢复重建

民政局应当尽快协调配合区有关部门或组织修复被损坏的供水、排水、供电、油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制定恢复重建和发展计划,有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5.3 社会救助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有关方面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并会同商务等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应急管理部门、红十字会负责发动社会、个人和境外机构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并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其合法权益。总工会、妇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协助卫健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4 调查评估

区民政局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6保障措施

6.1应急机制保障

本应急预案所涉及到的成员单位、医疗机构、技术机构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组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建立单位或组织内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程序,与本预案进行衔接,保障各项应急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6.2信息保障

各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区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6.3队伍及装备保障

各应急处置机构根据各自的实际工作内容提供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基本信息,建立储备数据库随时调用。主要有:公安、消防、医疗救护、专家咨询等。

6.4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委负责救护保障工作,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和心理咨询,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消除恐惧心理。各急救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

6.5 交通运输保障

云龙公安分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公安分局负责协调紧急处置交通安全保障的组织与实施,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制。

6.6 治安保障

云龙公安分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公安分局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治安保障,并负责相关保卫工作。事发地街道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要迅速组织救灾现场治安警戒和管理,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

6.7 经费保障

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和有关救援物资储备资金,从政府预备费中列支,同时建立相关管理、监督和专用帐户制度,对应急经费的申报、审批和使用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6.8 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物资的储备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应对。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区民政局制定,根据区政府要求和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

7.2 预案演练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至少一次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提高快速反应和整体协同处置能力。

7.3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区民政局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7.4 教育和培训

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预案培训、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检验和提高养老机构突发事件预警、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7.5 责任与奖惩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公民按照区人民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1)本预案由区民政局起草,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本预案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9.1 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9.2 云龙区有关部门应急处置联系电话

养老机构突发疾病应急预案 篇六

1.总则

1.1编制目的:为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新冠肺炎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早期发现疫情,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控制措施。预防控制疫情传播、蔓延扩散,保护老人和职工健康和维护服务秩序。

1.2编制依据:本预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防控指引》、《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南》(第二版)、《零星散发区域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及被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第三版)等为依据编制。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养老机构服务区域内出现确诊病例、无症状病例、密接、次密接等情况的应急处理工作。

1.4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群防群控、快速反应、有效处置。

2.启动条件

养老机构应成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

养老机构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1地方政府已经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立即启动本预案;

2.2新冠肺炎疫情:

2.2.1机构内有在院老年人或在岗员工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疑似症状,送指定医疗机构诊断或请指定医疗机构上门诊断后显示异常,医生建议转诊治疗;

2.2.2转诊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或者疑似病例;

2.3其它相关突发事件:养老机构封闭后,入住老人或工作人员与当地阳性病例、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密接或次密接情况;任何不服从机构封闭管理制度的外来人员强行进入;在院老年人或在职员工群聚式恐慌情绪;集体食品安全事件。

3.处置措施

本预案启动后,养老机构按照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机制,严格执行各项防控措施。建立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确保通讯畅通,出现突发事件,边处理,边上报,留存处理记录,一同报上级主管部门。不得迟报、瞒报、漏报;老年人被确诊为疑似病例或感染病例的,应送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立即根据疫情监测要求报告相关部门,由专业机构开展全面消毒。在当地政府或卫生部门指导下对全体老年人及工作人员开展核酸检测排查和14天隔离观察。对密切接触者按规定隔离观察;老年人治愈后需返院的,应经14天隔离观察并核酸检测正常后才能重新进入养老机构;老年人被确定为密接或次密接的,应立即对其进行封闭隔离,并及时上报当地政府或卫生部门,做好后续工作;工作人员若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可疑症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到医疗机构就诊排查,确诊不属于疑似病例的,应经14天隔离观察并核酸检测正常后才能重新进入养老机构。属于疑似病例或感染确诊病例的,应送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立即根据疫情监测要求报告相关部门,在当地政府或卫生部门指导下对密切接触者(接触的其他老年人及工作人员等)开展排查,实施集中医学观察,协助开展全面消杀。治愈后需返岗的,应经14天隔离观察并核酸检测正常后才能重新进入养老机构。工作人员中出现密接或次密接的,也应立即对其进行封闭隔离,及时上报当地政府或卫生部门,并做好后续工作。

3.1员工管理

3.1.1组织开展员工进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知识培训。

3.1.2要求做好自身防护,每日监测员工体温和相关症状,每日通报监测报表,出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情况,员工及时前往定点医院就诊或按医嘱自行隔离。

3.1.3工作人员应在养老机构内居住或安排在集中独立场所居住,且尽量安排分散居住在不同房间,出现疑似症状者立即送指定机构就诊。安排在集中独立场所居住的,上下班应保障专门用车,不能乘坐公共交通。对于养老机构内从事物业、保洁、陪护、餐饮、运营维护等工作的第三方外包服务人员,落实与养老机构其他工作人员同样的封闭管理措施,同要求同封闭同管理。

3.1.4工作人员暂不实行轮班换岗。如机构封闭管理已满三周时间且本地区新增本土病例连续5天每天少于5例的,养老机构根据实际需求可按规范实行工作人员轮班。轮班进入养老机构的人员必须持有健康绿码、必须提供近15日内未在中高风险地区逗留的行程轨迹、必须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必须在养老机构隔离区域健康观察3天且3天内再次核酸检测阴性,方可上岗。养老机构不具备隔离条件的,可到当地政府联防联控指定集中隔离点观察3天,之后养老机构保障专用车辆接入院内。

3.1.5养老机构出现突发疫情后准备不足、应对乏力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报告,由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协调组建的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应急预备队伍帮助维护正常运营管理。

3.1.6不信谣、不传谣、相信政府、相信科学。

3.2入住老年人管理

3.2.1每日居室巡查,早晚测量入住老年人和工作人员体温(接触式体温计要做到个人专用。非接触式体温枪应当按照使用要求定期消毒),并做好健康记录,对出现发热等疑似症状人员立即送指定医疗机构诊断或请指定医疗机构上门诊断。对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观察。对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做好血压、血糖等指标监测,规律用药,做好慢性病防控。

3.2.2谢绝家属来访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协助老年人进行网上视频探视。

3.2.3送餐、快递、送药等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机构内部,与门房交接并由护理员领取。

3.2.4停止组织一切集体活动,并要求在院老年人之间不搞串访。

3.2.5在院老年人原则不许接回家,监护人强烈要求接回家者,原则上等政府权威部门发布解除疫情后方可回院,回院后应继续做好监测工作。

3.3消毒隔离

3.3.1办公区域、服务场所(包括不限于)的地面、桌椅、物体表面、门把手、水龙头、各种开关按钮、扶手等每日擦拭消毒2-3次;厨房、洗衣房、垃圾处理场所(存放点)及后勤保障设施设备和物品每天擦拭消毒不少于2次。每周晾晒老年人被褥衣服;做好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排泄物和呕吐物的消毒清洗工作;老年人打喷嚏、咳嗽、吐痰后,应第一时间对相关区域喷消毒剂杀菌。

3.3.2如有发热病人送医,立刻做好房间消毒隔离工作。

3.3.3做好餐具、用具的消毒工作,严格操作规程,防止病从口入。

3.3.4养老机构要设置医疗隔离观察(室)区、预备用于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的医疗隔离观察(室)区,隔离(室)区应设置在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有独立厕所的单人房间,并处于养老机构下风向;医疗隔离观察(室)区的防疫物资按二级、三级防护配置。

3.4技术培训:对养老机构管理服务人员和入住老年人开展防范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管理服务人员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增强老年人健康防范意识。

3.5资料整理归档

3.5.1报告记录;

3.5.2应急处理机构组织形式及成员名单;

3.5.3工作方案;

3.5.4调查及检验、诊断记录和结果材料;

4.事件的确认、终止及改进

4.1事件的确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医学观察病例、感染病例和疑似病例的诊断按照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规定程序依法依规确认。

4.2事件的终止:按照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规定程序,解除疫情应急状态,转入常规防治。

4.3事件的改进:在处理疫情过程中,及时对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效果及疫情动态进行分析与评估,以改进工作。

5.保障措施

5.1技术保障:依托当地定点收治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者协议医疗机构成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导小组,负责对防控培训、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养老护理员开展消杀灭和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5.2后勤保障

5.2.1物资设备供应:建立处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医药器械、消杀用品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储备物资应妥善保管,指定专人负责,并及时补充更新。应急储备物资应包括:预防性药物、消杀药械、检测试剂、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和供应。

5.2.2通讯信息保障: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突发疫情报告要求,实行零报告制度。

养老机构突发疾病应急预案 篇七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规范应急处置行为,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预防和减少重大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养老机构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治安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达到启动条件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尽可能地降低或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保护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

(2)统一领导,快速反应。民政部门应在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负责本辖区养老机构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形成处置突发事件的快速响应机制,确保事件的发生、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果断处置。

(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养老机构发生突发事件后,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并按规定向上级民政部门逐级报告。

(4)预防为主,积极准备。立足于防范,各级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要认真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不安全因素,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和组织准备,健全养老机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培训演练,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

2启动条件

2.1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应当按照程序立即向省民政厅报告。

(1)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造成养老机构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

(2)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养老机构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需要大规模转移安置养老机构人员,超出市级政府应对能力。或者发生跨市级行政区域自然灾害造成养老机构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跨市协调联动共同应对。

(3)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养老机构出现大规模感染,服务人员大量减员,需要跨市支援。

(4)养老机构内发生恐怖袭击、刑事案件、长时间能源供应中断等社会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

2.2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应当按照程序立即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1)发生一般事故,造成养老机构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2)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养老机构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需要转移安置养老机构人员,超出县级政府应对能力。或者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自然灾害造成养老机构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跨县协调联动共同应对。

(3)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养老机构出现感染,服务人员减员,需要跨县支援。

(4)养老机构内发生恐怖袭击、刑事案件、长时间能源供应中断等社会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5)市委、市政府或者有关牵头部门决定启动市级层面应急响应,需要民政部门参与做好养老服务领域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6)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经局领导研判需要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民政局成立由分管养老服务工作的副局长任组长、各相关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区民政局养老机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各镇(街道)民政办、开发区社会事务部开展养老机构较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区民政局养老服务办承担领导小组具体日常工作。

养老机构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的应急处置工作组,具体负责落实养老机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

4预警和预防机制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级民政部门建立与相关部门信息联动机制,对于可能波及养老机构的区域性突发事件,要及时收集预警信息,第一时间向有关地区养老机构发出预警,并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同时,指导养老机构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属地民政部门对于辖区内养老机构内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要及时作出预判,参照有关标准合理确定预警级别和范围,在及时采取预防措施的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并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

4.2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民政部门要督促养老机构健全预警预防机制,针对不同类型突发事件和事件影响程度,分别制定和落实预防措施,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建立健全安全检查预防机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相关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并形成清单,及时消除隐患,有效预防突发事件发生。养老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健全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自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落实各项安全工作责任,加强人员培训、经常性开展演练,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方面的储备工作,确保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的应急设施、设备。

4.3预警解除

各级民政部门收到预警解除信息或危险因素消除后,要及时告知有关地区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

5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事发养老机构要第一时间向属地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收到报告后,属地民政部门要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每级报告时间不超过1小时。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可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民政部门后,越级上报。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和重大风险隐患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养老机构建筑倒塌损坏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协调解决事项等。

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属地为主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镇级、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政府和民政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养老机构发生较大突发事件,达到市级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在县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基础上,市民政局养老机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局长同意,根据市级层面应急响应部署和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6处置措施

6.1突发洪水、台风、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1)养老机构应急处置

①先期处置。事发养老机构按照本机构预案第一时间采取报警、组织疏散转移老年人、在自身能力范围内积极开展自救、互救等措施。在洪水灾害应对中,要提前做好老年人转移准备,特别是对失能失智老年人要视情提前集中到待转移区域,准备好转移途中必要的护理设备和物资。在台风、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应对中,应提前根据养老机构建筑和周边环境情况研判风险,将老年人转移到机构内相对安全区域,远离陡坡、低强度建筑等高危区域。在地震灾害应对中,应将老年人就近转移到应急避难场所,及时清点人数并做好心理安抚,等待进一步救援安置;同时在专业救援人员到达前,组织机构内人员在保证自身安全前提下积极开展力所能及的自救、互救,争取宝贵的救援时间。

②控制危险源。及时控制养老机构内易燃易爆物、电力、燃气等各类危险源,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③配合引导专业救援。组织人员对养老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帮助专业救援人员了解机构建筑构造、被困人员分布、应急设施配备等情况,为应急救援提供引导。

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老机构人员转移安置和善后处理。

(2)县级及以下民政部门应急处置

①根据初判情况,决定启动本部门应急响应,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本层级应急响应级别建议。超出本级民政部门应对能力时,根据需要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提出应急支援请求。

②视情况派出工作人员赴事发养老机构指导应急处置。

③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支持下,协调转运车辆或船只等交通工具帮助养老机构转移被困人员,特别对重度失能老年人要协调救护车等专业转运工具进行转运,避免老年人在转移过程中意外致死致伤。

④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支持下,协调医疗卫生机构派员上门提供诊疗服务或开通绿色通道,救治养老机构受伤人员。

⑤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支持下,协调发电设备和应急供水车辆为因灾害影响断水断电的养老机构或老年人集中安置点供水供电,以保证失能老年人医疗护理设备正常运转和日常生活必需。

⑥如有必要,动员组织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救援。

⑦配合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上级民政部门做好其他工作。

(3)区民政局应急处置

①区民政局养老服务办与事发养老机构所在地镇级民政部门沟通核实情况,并按要求报分管局领导和局办公室。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对其发展态势进行研判,提出后续处置意见建议,并视情向区委、区政府及市民政局报告。

②经局长决定,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发生地,指导地方开展处置工作。

③根据需要,协调跨镇级行政区域的养老服务应急支援。

④根据需要协调其他部门参与和支持应急救援。

⑤按照区委、区政府及市民政局有关部署做好其他工作。

6.2火灾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1)养老机构应急处置

①先期处置。事发养老机构按照本机构预案第一时间报火警,启动消防自动报警和喷淋等设备,组织养老机构人员扑救初起火灾,打开防排烟系统,开启疏散通道正压送风设备,同时组织老年人有序疏散。在疏散时要优先安排距离着火点较近的老年人疏散,在疏散失能失智老年人时,要充分利用轮椅、移动床等转运设备,并配备足够的护理人员帮助疏散。

②控制危险源。及时切断电源、关闭燃气阀门或视情将燃气罐等易燃易爆物转移到安全区域。

③配合引导专业救援。安排专人帮助消防人员熟悉了解养老机构建筑结构、消防设施设备和人员被困等情况,引导开展专业救援。

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原因调查。

(2)县级及以下民政部门应急处置

①根据初判情况,决定启动本部门应急响应,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本层级应急响应级别建议。超出本级民政部门应对能力时,根据需要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提出应急支援请求。

②派出工作人员赴事发养老机构现场了解评估损失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后续救援,视情况提出人员转移安置建议。

③如有必要,协调其他养老机构或场所作为临时安置点,协调转运车辆转移老年人,特别对重度失能老年人要协调救护车等专业转运工具进行转运,避免老年人在转移过程中意外致死致伤。

④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支持下,协调医疗卫生机构派员上门提供诊疗服务或开通绿色通道,救治养老机构受伤人员。

⑤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原因调查和责任追究。

⑥配合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上级民政部门做好其他工作。

(3)区民政局应急处置

①区民政局养老服务办与事发养老机构所在地镇级民政部门沟通核实情况,并按要求报分管局领导和局办公室。根据火灾情况,提出后续处置意见建议,并视情向区委、区政府及市民政局报告。

②经局长决定,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发生地,指导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

③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原因调查。

④按照区委、区政府及市民政局有关部署做好其他工作。

6.3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1)养老机构应急处置

①尽快调查了解事件起因并及时报告所在地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先期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对养老机构内易燃易爆、尖锐物品、交通工具、电力燃气等易被用于滋事的设施物品进行控制。

③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处置措施。

(2)县级及以下民政部门应急处置

①根据初判情况,决定启动本部门应急响应,并向同级

人民政府提出本层级应急响应级别建议。

②视情况派出工作人员赴事发地区指导应急处置。

③属地民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和支持下,协调公安机关派员维持现场治安秩序。

④如社会安全事件导致养老机构不能正常营业,协调其他养老机构妥善安置事发养老机构老年人或协调人员接管事发养老机构。

⑤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研究落实化解措施。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区民政局应急处置

①区民政局养老服务办与事发养老机构所在地镇级民政部门沟通核实情况,并按要求报分管局领导和局办公室。根据社会安全事件情况,提出后续处置意见建议,并视情向区委、区政府及市民政局报告。

②经局长决定,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发生地,指导地方开展处置工作。

③如社会安全事件导致养老机构不能正常营业,指导地方妥善安置老年人或协调人员接管事发养老机构。

④按照区委、区政府及市民政局有关部署做好其他工作。

6.4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1)养老机构应急处置

①先期处置。养老机构发生或者其所在镇级行政区域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按照本机构预案第一时间实行封闭管理,并在按照规定报告后,及时加强内部分区管控,暂停聚集性活动,工作人员和老年人采取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②开展排查。立即对机构内人员旅行史和健康状况进行排查和登记,配合卫生疾控部门做好流调和疫病检测工作。

③有关部门明确防控措施后,组织人员立即制定针对性防控方案并督促落实。

④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将密接人员转运到集中隔离点进行隔离观察,或将养老机构就地转化为集中隔离点,保证集中隔离期间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护理服务不中断。

⑤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感染人员的转运和治疗。

(2)县级及以下民政部门应急处置

①根据初判情况,决定启动本部门应急响应,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本层级应急响应级别建议。

②视情况派出工作人员赴事发地区指导应急处置。

③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支持下,协调医疗卫生机构上门开展检测和疾病诊疗,避免老年人外出被感染。

④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支持下,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通绿色通道,救治养老机构受感染人员。从具体落实层面协调解决养老机构防疫物资保障、疫病检测、集中隔离、医疗救治等问题。

⑤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支持下,对护理人员大量减员无法开展正常服务和疫情防控工作的机构,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跨区支援。

⑥如疫情严重,在启动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跨区支援仍无法应对防控需要时,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提出跨区支援请求。

⑦配合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上级民政部门做好其他工作。

(3)区民政局应急处置

①区民政局养老服务办与事发养老机构所在地镇级民政部门沟通核实情况,并按要求报分管局领导和局办公室。根据疫情发展态势,提出后续处置意见建议,并视情向区委、区政府及市民政局报告。

②经局长决定,根据需要派出由工作组赶赴事件发生地,指导地方开展处置工作。

③在相关部门指导下,根据需要决定适用或制定养老机构防控指南。

④根据需要协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养老服务应急支援。

⑤根据需要协调其他部门参与和支持应急救援,从体制机制层面协调解决养老机构防疫物资保障、疫病检测、集中隔离、医疗救治等问题。

⑥按照区委、区政府及市民政局有关部署做好其他工作。

7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根据当地政府统一部署,现场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8善后处置

地方民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做好事发养老机构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完成善后与恢复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政府善后工作计划,做好在突发事件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对在突发事件中死亡人员依法处置遗体,并对遇难和受伤人员家属进行精神抚慰,协调做好纠纷化解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因事件造成困难人员,开展社会救助,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捐赠,帮助受影响养老机构和老年人渡过难关。组织专业人员对老年人及工作人员进行心理干预和辅导。根据调查结果,协助做好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责任追究。对突发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隐患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9应急保障

9.1信息保障

各级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要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等各环节运行机制,完善信息传输渠道,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9.2信息共享和处理

地方民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协助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

防震减灾安全措施 篇八

针对当前防震减灾工作的严峻形势,近日市政府做出了明确要求,为了切实做好我县防震减灾工作,按照上级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面临的地震形势,进一步增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历史经验和教训表明,地震是预测难度最大、破坏程度最强、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最重的自然灾害,做好防震减灾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大事要事,是最大的民生工程。近年来,我县防震减灾工作在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明显变化,地震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应急救援、地震知识宣传等方面都有较大提高,但还存在许多差距和不足,主要是:地震监测基础薄弱,地震预测能力较低,地震预警与紧急处置系统基本没有建立,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还有待加强,社会民众防灾自救常识和技能急待提高,防震减灾专业技术力量较弱等。我们必须认识到,我县是国家确定的地震重点危险区,境内地质构造复杂,且处于南北地震带中北段区域,这里的地质构造环境就决定了我县是一个地震多发区,具有地震的活动性强、频度高、强度大、震源浅、灾害重的特点。近年已在我县及周边地区发生了多次中强地震,尤其年11月1日清晨与我市文县交界发生5.4级强感地震,11月2日01点18分岷县与漳县交界又发生4.5级强感地震,更说明了我县周边区域目前面临的震情形势依然严峻。各乡镇、各部门,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从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坚持以人为本的高度,充分认识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坚巨性,把防震减灾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全面提升地震监测、震害防御、应急救援三大能力,进一步增强震情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要全力做好地震监测预报工作

做好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是科学预防地震灾害、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的重要前提。防震减灾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加大监测预报投入力度,加强监测预报基础建设,不断提高监测预报工作水平。要牢固树立防大震、救大灾的思想,以高度负责的精神、高效率的工作、高标准的要求,确保各项重点工作落实。

(一)进一步完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要把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对监测台网建设、运行经费的支持力度,要保证对监测预报所需经费的投入,开展地震监测预报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促进地震监测与减灾技术成果的应用。同时要积极向上争取台网建设项目,加快设备更新,提高监测台网数字化、自动化、信息化水平。要为地震监测台网引进专业人才,充实技术力量,健全监测队伍和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监测台网在地震预测预报中的基础作用。要加强企业地震监测台站建设,逐步推进宕昌开源矿业等矿山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努力提高监测水平。

(二)进一步健全监测预报机制。要完善地震预测预报会商机制,建全内部震情会商制度,及时研究我县及周边震情变化趋势,强化工作措施,加强监测预报工作,地震部门要加强省市联动跟踪监测、市县互动监测、专群结合监测,定期会商震情形势,积极抓好地震预测基础研究工作,提高监测预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同时在地震预测和震情会商工作中,要把握对地震趋势的严格控制和知情范围,严防地震传闻发生,做好震情保密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群测群防工作。要加快推进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和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的“三网一员”建设,完善群测群防体系。要加强地震网站建设,设立地震知识宣传平台,各乡镇都要配备防震减灾助理员,一般乡镇配备1名助理员,重点乡镇配备2名助理员,还要在社区和各村特别是重点村村干部中确定防震减灾信息员,确保队伍稳定。要建立地震信息报告制度,畅通群测群防信息通道。积极支持群测群防监测网络的建设,科学规划、优化台网布局,建立覆盖全县区域的宏观地震监测网络。

三、切实提高城乡建设工程防震抗震能力

城乡建设工程抗震能力,是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的前提基础,是防震减灾取得实效的决定性因素。一是要把抗震设防依法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一律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从源头上杜绝地震安全隐患。二是要抓紧完成全县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地震小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依据活断层探测结果和震害防御等基础性工作进行合理避让,科学设防。三是要切实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抗震设防措施,大力推进农村民居防震工作,切实改善农村抗震设防现状。要有针对性的加强重点监视防御能力,要加强地震应急救灾基础数据的排查摸底和更新收集工作。四是全面掌握城乡建筑设施抗震能力,建立城乡建筑设施抗震能力档案。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高于当地普通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要组织开展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鉴定,逐级建立抗震能力档案。要求积极稳步实施城镇危房改造和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程,抓紧落实公共服务设施抗震加固措施。四是交通、水务、电力等部门要切实落实各类工程的抗震设防措施,对排查出的薄弱环节,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除险加固,拆除重建等方式限期解决,力争做到大震不倒塌、中震可修复,小震无损伤,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四、大力提升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和处置机制

提高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减轻地震灾害损失,是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切实抓好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着力提升地震应急救援能力。

(一)加强地震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各乡镇都要成立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办公室,指挥部及办公机构人员职务发生变动时,要及时调整补充,确保指挥部及办公室在地震应急工作启动后,迅速有力地发挥指挥协调作用。县地震部门要承担指挥部办公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应急准备、应急检查、指挥调度、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管理制度,特别是对应急准备的具体内容、应急检查的重点方面、指挥调度的程序、协调联动的方法、信息共享的渠道、社会动员的方式,都要提出详细可行的操作办法,建立切实管用的地震应急指挥工作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地震应急预案。各乡镇、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各类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一要完善各类基础设施地震应急预案。交通、电力、通讯、水务等部门要结合我县基础设施抗震能力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基础设施地震应急预案,对震情发生时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抢修工作的人力、物力、财力调度,抢险救灾工作指挥协调制定具体措施。二要大力推动地震应急预案向学校、医院、社区、乡镇、企业延伸。教育部门要指导县级中小学,乡镇初中、学区、中心小学都要制定科学完整的地震应急预案。县卫生部门要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县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站、乡镇卫生院都要制定以伤员救治、药品器械调运为重点内容的地震应急预案。县工信局等有关部门要指导各类企业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县地震部门要指导各乡镇和社区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县文体、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制定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地震应急预案。三要加强地震应急预案演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每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机构、乡镇、社区、企业地震应急预案演练,查漏补缺,切实增强地震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确保各级各类预案在地震发生时都能更好地发挥作用,最大程度地减轻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着力提高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要积极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形成以县武警中队、消防大队和紧急救援队为中坚力量,志愿者队伍为补充的地震救援体系。要在现有防灾救援队伍基础上,整合人力、物力、财力,建立具有承担多种灾害救援能力的紧急救援队伍。县政府将为紧急救援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配备先进的救援装备和设施。县地震局要加强与县武警中队、消防大队地震紧急救援工作的联系与协调,进一步完善地震应急调用和协同配合机制。要定期组织开展地震紧急救援分散演练和联合演练,全面提升地震紧急救援能力,确保地震救援队伍在应急抢险中能够及时、有序、有效地开展救援,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大力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结合广场、公园、学校等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各类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县教育、卫生、体育、运管等部门要在学校、医院、体育馆、汽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配备必要的避险救生设备。对已经建成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县体育中心),要加强对设施的管理,确保应急避难场所在地震等灾情发生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

(五)加强救助保障体系建设。县民政、商务、供销、粮食等部门要紧密配合,有效整合各类资源,形成跨部门、跨行业的物资存储、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以及抢险救灾工程机械调用机制,有效保障救灾工作应急需求,确保各类救灾物资能够在震情发生后第一时间发放到灾民手中,确保受灾群众在第一时间得到妥善安置。县卫生、民政、疾控、交通、通信、电力、气象、国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伤员救治、灾民安置、疫情防控、工程抢险、气象服务、次生灾害防范等地震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体系,确保震情发生后救援有力、救治及时、安置迅速、疫情防控有效、气象服务到位,确保各类受损基础设施在最短时间内恢复使用,确保重点区域不发生地震次生灾害。

五、全面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防震减灾工作制度

防震减灾工作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领导,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防震减灾专门机构,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把防震减灾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防震减灾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我县防御和应对重大地震灾害的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一要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切实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要不断完善工作机构,把防震减灾工作分解细化到有关部门,强化措施,靠实责任,加强督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发挥政府职能作用,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乡镇和各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履职,加强监管、资源共享的协调配合机制,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常议常抓,充分发挥敢于负责,狠抓落实的工作作风,要着力解决好防震减灾各项工作中的问题。

二要加大防震减灾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县财政要加大对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的投入,并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工作需要逐年递增,以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和正常业务的开展。

三要推进防震减灾法制建设。要结合我县实际,推进地震监测预报、抗震设防要求、应急救援管理、防震减灾宣传等规章制度的建设。县地震部门要加强防震减灾执法能力建设,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要加强规章制度建设,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监督检查。

防震减灾安全措施 篇九

此次修订现行防震减灾法的思路是:在及时总结防震减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现行防震减灾法实施过程中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予以完善,对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法律制度予以修改,对当前防震减灾工作的成功做法,特别是对本次四川汶川抗震救灾的成功做法予以制度化,进一步强化地震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提高防震减灾专业队伍的服务水平、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水平、政府统一领导防震减灾工作的能力、民众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

按照上述思路,修订草案在现行防震减灾法的基础上,重点对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震后恢复重建等做了修改、完善,新增了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修订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修订草案共10章99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防震减灾规划

防震减灾规划是加强地震灾害预防,提高综合防震减灾能力的重要依据。为了进一步完善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权威性,修订草案专设一章,进一步明确了规划的内容、编制和审批程序以及规划的效力和修改程序。特别是要求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监测台网、震情跟踪、预防措施、应急准备等作出具体安排。(第二章)

二、关于地震监测预报

地震监测预报是防震减灾的基础和首要环节。为了进一步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修订草案对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地震预报统一等制度做了修改、完善,并增加了地震烈度速报、震后地震监测和余震判定等方面的规定:

一是加强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并规定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是完善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修订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同时,明确建设单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责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三是规范地震预测意见的报告和地震预报的统一。修订草案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预测意见和观测到的宏观异常现象报告地震工作部门,地震工作部门应当综合各种地震预测意见,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并将地震预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由政府统一。(第二十六至第二十九条)

四是增加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和震后地震监测、余震判定的规定。修订草案规定,地震工作部门应当通过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快速判断致灾程度,为指挥抗震救灾工作提供依据,并加强震后地震监测,及时对地震活动趋势作出分析、判定,为做好余震防范工作提供服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五是规定地震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地震和火山活动的监测预报工作以及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华从事地震监测活动的管理。(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三、关于地震灾害预防

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水平,是提高城乡防震减灾能力的重要措施。为此,修订草案做了以下规定:

一是完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制度。修订草案规定,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规定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

二是提高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修订草案规定,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对于已经建成的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建设工程,应当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三是加强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培训技术人员,建设示范工程,逐步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设防水平。(第三十九条)

四是规定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学校应当把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第四十三条)

四、关于地震应急救援

建立良好的地震应急救援机制,是做好防震减灾工作、保证公共安全的重要措施。修订草案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对现行防震减灾法规定的地震应急预案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并增加了抗震救灾指挥部运行机制、救援力量统一指挥、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国际救援等方面的规定:

一是分别明确规定了各级、各类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主体、程序和内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二是强化紧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国际救援的组织协调。修订草案规定,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协调外国救援队和医疗队在中国开展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活动。(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三是明确地震灾害的分级和地震应急预案的启动。修订草案规定,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并对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的权限做了明确规定。(第五十四条)

五是规范震情灾情信息的上报与制度。修订草案规定,政府应当及时将地震震情和灾情等信息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统一。(第五十八条)

五、关于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

过渡性安置,是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稳定人心、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环节,是灾后恢复重建的基础性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过渡性安置工作,在总结汶川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经验的基础上,修订草案专设一章,对过渡性安置方式、安置点的选址和用地、政府在过渡性安置中的责任以及尽快恢复生产等做了明确规定。(第六章)

六、关于震后恢复重建

地震发生后,快速、高效地恢复重建,是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重要环节。修订草案对震后恢复重建做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政府在实施恢复重建中的责任。修订草案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并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

二是明确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修订草案规定,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第六十九条)

三是规范城镇、乡村以及重建工程的选址。修订草案规定,需要异地新建的城镇和乡村以及重建工程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第七十条)

四是规定恢复重建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运作相结合。修订草案规定,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积极恢复生产。国家给予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第七十五条)

五是修订草案对恢复重建中的调查评估、灾害现场的清理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乡村的恢复重建、有关档案资料的抢救和保护、心理援助和就业服务等工作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七、关于监督管理

修订草案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救灾资金和物资,进一步强化了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对有关资金、物资以及捐赠款物的监管。(第八章)

此外,为了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修订草案对现行防震减灾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做了补充、修改和完善,对有关人民政府、地震工作部门以及单位、个人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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